(2018)琼01执恢243号之一
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陈健龙、张简毅青、黄宥诚、陈杨元、 黄桐源、曹智仁、黄义胜:
本院立案恢复执行你们罚金刑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 01 执恢 243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被执行人陈建和,男,1978 年 7 月 3 日出生于台湾省彰化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 N123499730,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 0213572,原住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员集路 23号。
被执行人郑渊堆,男,1960 年 11 月 11 日出生于台湾省彰化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 N121985108,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 0046446304(B),原住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中正里33 邻育英路 22 巷 10 号 11 楼之一。
被执行人黄益正(化名许正坤),男,1969 年 3 月 15 日出生于台湾省高雄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 S121712029,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 0126602402,原住台湾省高雄县仁武乡- 2 -八卦永新六街。
被执行人陈健龙,男,1976 年 3 月 23 日出生于台湾省彰化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 N12302018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 0213573,原住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员鹿路 103 号巷56 弄 45 号。
被执行人张简毅青,男,1976 年 12 月 15 日出生于台湾省高雄市,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 E122553685,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 0213568,原住台湾省高雄市前镇区林森 3 路 112巷 21 弄 5 号。
被执行人黄宥诚,男,1981 年 9 月 26 日出生于台湾省台中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 B12662799,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 05814154,原住台湾省台中县大理市益民路 2 段 82-1号 2 楼。
被执行人陈杨元,男,1963 年 2 月 8 日出生于台湾省台北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 F12209846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 0213569、0294866503,原住台湾省台北县新店市行政街1 号 2 楼。
被执行人黄桐源,男,1976 年 6 月 10 日出生于台湾省台北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 A12406150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 0213566,原住台湾省台北县三重市永福街 135 巷 9号 4 楼。
被执行人曹智仁,男,1978 年 7 月 5 日出生于台湾省彰化县,- 3 -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 N12345664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 05814154,原住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振兴里 294 号。被执行人黄义胜,男,1981 年 9 月 5 日出生于台湾省彰化县,汉族,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 N124182118,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 0213570,住台湾省彰化县员林镇员鹿路 2 段 30 巷 136 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78 号刑事判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刑一终字 84 号刑事裁定、本院执行局恢复执行函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陈健龙、张简毅青、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王朝雄、廖丽霞、钟垂燕、郑格凤、邹雪琼、黄义胜罚金刑一案。上述生效裁判并处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罚金人民币各 30 万元,并处陈健龙、张简毅青罚金人民币各 25 万元,并处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罚金人民币各 20 万元,并处黄义胜罚金人民币 5 千元。本院于2018 年 12 月 21 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有权在执行标的和执行费用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4 -分别在人民币 30 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建和、郑渊堆、黄益正的等值财产;分别在人民币 25 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健龙、张简毅青的等值财产;分别在人民币 20 万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宥诚、陈杨元、黄桐源、曹智仁的等值财产;在人民币 5 千元的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义胜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22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