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恢327号之四
海南鄂海实业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鄂海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琼 01 执恢 327 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要内容为: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鄂海实业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 E 栋第 14 层 E 座 1401 房(不动产权证号:30521)、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金融花园 E 座 1403 房(不动产权证号:30522)和位于海口市金贸区富南公寓园 G 栋 501 房(不动产权证号:22048)的查封。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前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22 0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