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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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01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琼01执3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在人民币47106245.9元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钧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它等值财产,且已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前述查封裁定书和(2019)琼01 执358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正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A-7地块的25393.4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4)第000510号]、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37号电子厂房的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22738号)以及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盛路37号电子工厂厂房的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70988号)。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联系人:蒲助理,0898-66502917
2019-07-16 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