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1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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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46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星与被执行人符尊民、文曼青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琼01执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文曼青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紫荆路11 号紫金花园一区4栋10B号房屋(房权证号HK058725),且已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前述查封裁定书和(2019)琼01执17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了前述房产。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联系人:蒲助理,0898-66502917
2019-07-16 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