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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222 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南天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易红彬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 01 执异 222 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案外人易红彬购买的涉案房产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12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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