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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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 14-2 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 2018 年 07 月 1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煌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庆文、王文平、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王文平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 123 号鸿联商务广场第 6 层 6D 房和被执行人海南乔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龙华路 23 号乔海商城第 4 层 A401 房予以处置,如对该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书及相关证据、身份材料递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2019-07-12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