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3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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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异议人(案外人)余书梅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美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和(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 执异339号执行裁定。该执行裁定主要内容如下:中止对案外人余书梅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的美好·龙沐湾I区9幢21层2102 房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04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