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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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 33 号民事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港澳国际海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港澳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3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将海南港澳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92.4万股股票变更登记至港澳国际海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二、负担案件的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自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04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