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3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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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异议人上海子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颐和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子亚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追加第三人海南润基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众怡润投资有限公司、柴异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01执异335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驳回异议人上海子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海南润基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二、追加第三人北京众怡润投资有限公司、柴异为本案被执行人;三、第三人北京众怡润投资有限公司、柴异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子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履行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6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02 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