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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767号之三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世华中鑫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 执7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02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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