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38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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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与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执3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东方国信律所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7-02 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