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225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洪川与被执行人海南达津国际经济贸易合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 执22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洪川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
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28 02:14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