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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104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祖兴、杨芹、尹海双、邵文虎、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华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始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01执104号之十一执行裁定、(2018)琼01执104号之十二执行裁定。
   (2018)琼01执104号之十一执行裁定内容为: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邵文虎、程祖兴名下位于海口市坡博路1号虹冠大厦第一层11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09960号)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邵文虎、程祖兴名下位于海口市坡博路1 号虹冠大厦第一层11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09960号)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章兆锁(身份证号码:330325195507244112)所有;该房产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章兆锁时起转移,买受人章兆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有税、费由买受人章兆锁承担。
   (2018)琼01执104号之十二执行裁定内容为:买受人郭亮(身份证号码:460022198112220017)承担重新拍卖产生的差价款410000元,对差价款依法从郭亮预付的保证金中扣除200000元,剩余差价款210000元由买受人郭亮补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28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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