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232号之一
吕金莲::
本院于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淑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01执恢232号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在人民币2040580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 行人陈清泉、吕金莲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25 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