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2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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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鑫弘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 执行人海南赤龙令置业有限公司、海南祥安实业有限公司、海南 成联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民联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香江实业有限 公司、香江德福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洋浦民盛实业有限 公司、洋浦新宝华工贸有限公司、洋浦心诚实业有限公司、洋浦丰吉实业有限公司、林炳乐、林炳层、叶陆简,第三人海南满福 隆酒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2018)琼01执恢24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在11358035.63美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赤龙令置业有限公司、海南祥安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成联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民联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香江实业有限公司、香江德福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洋浦民盛实业有限公司、洋浦新宝华工贸有限公司、洋浦心诚实业有限公司、洋浦丰吉实业有限公司、林炳乐、林炳层、叶陆简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21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