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38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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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与你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司公告送达(2018) 琼01执387号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在人民币 81400.88 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惠恒投资有限公司、孙彦生、王少 芝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21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