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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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海南鑫弘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 执行人海南赤龙令置业有限公司、海南祥安实业有限公司、海南 成联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民联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香江实业有限公司、香江德福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洋浦民盛实业有限 公司、洋浦新宝华工贸有限公司、洋浦心诚实业有限公司、洋浦丰吉实业有限公司、林炳乐、林炳层、叶陆简,第三人海南满福 隆酒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2018)琼 01 执恢 241 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你们履行下列义务:向海南鑫弘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1358035.63美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用由你们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21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