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312号
: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文明东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南纵横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卓越地产有限公司、孙少波、谭荣国、叶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何中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异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中止对案外人何中平购买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银龙电影城二期综合楼7层701房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19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