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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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01执3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海口金狮娱乐有限公司与海南金海岸罗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海仲字第10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向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支付到期承包金62811769.3元(暂计)、逾期付款违约金51448773.3元(暂计)、拖欠的水电费及各项杂费共计4445148.51元(暂计),并承担执行费186102.69元。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18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