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357号
: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港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公司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9)琼01执3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9)D2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港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费用人民币12613699元及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的违约金人民币290287.87元;2018年9月13日至费用实际支付日期间的违约金以人民币126136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港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为办理仲裁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保费人民币10323.19元、律师费人民币1700元与差旅费人民币5123.78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深圳港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已由申请执行人代付的仲裁费人民币144960元;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80326.13元。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20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