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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356号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港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公司债权债务确认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9)琼01执3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9)D2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韶关港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00000元及截至2018 年9月12日利息共计人民币33330273.38元,2018年9月13日至借款本金清场之日期间的利息以人民币33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韶关港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为办理仲裁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保费人民币290664.22元、律师费人民币4830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韶关港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已由申请执行人代付的仲裁费人民币244543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付的仲裁员实际开支人民币6507元;四、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433526.18元。
   报告财产令的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2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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