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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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执行局移送函,于2018年12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黄开才罚金刑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583.84元。因被执行人黄开才不肯提供地址与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黄开才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执恢2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内容如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开才至今未履行(2016)琼0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判决内容。本院以(2018)琼01执恢23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黄开才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黄开才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等以及线下对收益类保险、海口地区的房产、土地情况进行统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黄开才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琼山支行2201025001029810285账户人民币1703.32元,作为罚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被执行人黄开才尚有罚金人民币 25880.52元未履行,因无法查找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14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