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5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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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范佰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苏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周晓东、何海滨、戴丽、王培、许丰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琼01执恢56号执行裁定、(2018)琼01执恢56号之一执行裁定。
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你们与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5783488.83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83183.49元。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2018)琼01执恢56号执行裁定内容为:在人民币15849828.96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范佰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苏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周晓东、何海斌、戴丽、王培、许丰伟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
(2018)琼01执恢56号之一执行裁定内容为:一、继续冻 结被执行人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6%的股权;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江阴市东骏纺织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口江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6.4%的股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17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