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 01执 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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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海仲字第188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邢肖艺与被执行人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海仲字第188号裁决内容为: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自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海口市东方洋开发区第二、第三小区(丘海大道1-2号)紫园公寓二层2D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27273号)的不动产权办理过户登记至邢肖艺名下。根据上述裁决及权利人申请,本院拟将上述涉案房产裁定过户至邢肖艺名下,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2019-06-13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