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352号

   依据信阳仲裁委员会(2018)信仲裁字第123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汉民与被执行人胡钦彪、林之健、吴淑军、郑雪云、周平、周钟山、海口红城湖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钦彪名下坐落于府城镇凤翔路南的369.97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籍国用【2002】第01-01791号)变更登记至张汉民名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吴淑军名下坐落于府城镇凤翔路的241.5㎡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籍国用【2002】第01-02324号)变更登记至张汉民名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之健名下坐落于府城镇凤翔路的241.5㎡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籍国用【2002】第01-02326号)变更登记至张汉民名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郑雪云名下坐落于府城镇凤翔路南侧的403.1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5】第000357号)变更登记至张汉民名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平、周钟山名下坐落于府城镇凤翔路南侧的255.54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13590号)变更登记至张汉民名下。对上述法院待办理变更登记的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分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2019-06-13 08:18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