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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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国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市金属材料总公司、海口市物资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执恢237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12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