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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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9 年5 月27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志龙、冯玉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01 执36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本院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4,303.37 元,并负担本案案件的执行费1,764.55 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6-11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