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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3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征询异议公告(2019)琼01执36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字第101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诲民与被执行人海口浙江港澳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海仲字第101号裁决内容为:1、确认卢诲民与海口浙江港澳投资公司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房产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2、海口浙江港澳投资公司应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协助卢诲民将位于海口市华海路华峰公寓405号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琼(2019)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07634号]变更登记至卢诲民名下。本院拟对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予以强制变更登记,如对该涉案房屋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9-06-1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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