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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3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文侦与被执行人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海仲字第58号裁决书,裁定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将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1-2号的紫园公寓7层7A房(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27179号)的不动产权办理过户登记至王文侦名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变更登记上述房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2019-06-0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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