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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恢196号

 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鑫宇物质供应站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01执恢1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本院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郑州市管城区鑫宇物质供应站支付人民币15961636.90元,并负担本案案件的执行费83362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5-30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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