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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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会(2018)海仲字第1234号裁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志坚、符月欣与被执行人海南江宇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袁志坚、符月欣支付人民币¥42,347.94。二、负担案件的执行费¥535.22。三、合计支付人民币¥42,883.16,大写肆万贰仟捌佰捌拾叁元壹角陆分缴入我院专门账户(账号:1009454890003504)。四、向申请人袁志坚、符月欣交付其购买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99号望海金豪小区2、3#楼(幢)3~4层302房。五、交付申请人袁志坚、符月欣50万元购房款发票。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5-21 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