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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104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启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祖兴、杨芹、尹海双、邵文虎、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华商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始县海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01执104号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之九、之十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018)琼01执104号之三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李加山(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201091872)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18)琼01执104号之四裁定主要内容为:一、拍卖被执行人程祖兴、邵文虎名下位于海口市坡博路1号虹冠大厦第一层11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09960号);二、拍卖被执行人程祖兴位于海口市坡博路1号虹冠大厦第二层203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09969号)和位于海口市金龙路深发展大厦第16层1658房产(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42789号);三、拍卖被执行人淮安市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G-3幢105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淮阴字第B201200383)、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G-3幢201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淮阴字第B201200388)。
 (2018)琼01执104号之五裁定主要内容为:在人民币45947487.83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市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祖兴、杨芹、邵文虎、尹海双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
 (2018)琼01执104号之六裁定主要内容为:解除对案外人杨芹(身份证号码:371482196803264260)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四路富苑小区9A302房(证号:26738)、海口市明珠路2号置地花园C1区-1层08号车位[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107374号]、海口市明珠路2号置地花园8幢12B房(证号:HK050254-1、HK050254)、海口市滨海大道189号比华利山庄独立别墅30栋(证号:HK243764-1、HK243764)的查封。
 (2018)琼01执104号之七裁定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程祖兴名下位于海口市金龙路深发展大厦第16层1658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42789号)的查封;二、被执行人程祖兴名下位于海口市金龙路深发展大厦第16层1658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42789号)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李道洪(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00429001X)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道洪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李道洪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2018)琼01执104号之八裁定主要内容为:一、变卖被执行人程祖兴位于海口市坡博路1号虹冠大厦第二层203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09969号);二、变卖被执行人淮安市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G-3幢105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淮阴字第B201200383)、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G-3幢201室房产(房产证号为淮房权证淮阴字第B201200388)。
 (2018)琼01执104号之九裁定主要内容为:重新拍卖被执行人程祖兴、邵文虎名下位于海口市坡博路1号虹冠大厦第一层111号房产(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09960号)。
 (2018)琼01执104号之十裁定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安市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G-3幢105室(证号:淮房权证淮阴字第B201200383号)和201室(证号:淮房权证淮阴字第B201200388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程祖兴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坡博路1号虹冠大厦第二层203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09969号)的查封;三、被执行人淮安市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G-3幢105室(证号:淮房权证淮阴字第B201200383号)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江海风(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7612124111)所有;该房产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江海风时起转移,买受人江海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江海风承担;四、将被执行人淮安市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豪庭G-3幢201室(证号:淮房权证淮阴字第B201200388号)作价8439042.5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加山(身份证号码:413026197201091872)抵偿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所欠李加山的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加山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李加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李加山自行承担;五、将被执行人程祖兴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坡博路1号虹冠大厦第二层203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309969号)作价23833214.7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加山(身份证号码:413026197201091872)抵偿海南华商贸易有限公司所欠李加山的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加山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李加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税、费由申请执行人李加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2019-05-21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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