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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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1184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秀英新泰建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海南嘉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3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海口秀英新泰建材租赁站支付人民币1049481.00元;二、负担案件的执行费人民币12894.81元;三、合计支付人民币1062375.81元,缴入我院专门账户(账号:1009454890003509)。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自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传票主要内容如下:于2019年6月11日15时到本院执行局310室接受调查、询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5-16 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