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恢21号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津与被申请人海口旭丰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海口旭丰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中宇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2.5%的股权予以处置。如对该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书及相关证据、身份材料递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助理
联系电话:66722784
2019-05-10 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