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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245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案外人陈志丽提起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01执异2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中止对案外人陈志丽购买的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海滨街西侧碧海云天一期807号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5-08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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