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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恢2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立案恢复执行追缴你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恢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要求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向本院支付人民币200226.35元;本案执行费2903.4元由你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5-07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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