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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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重字第1 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宝文与被执行人陈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海仲重字第1 号裁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陈娟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将海口市机场东路12 号602 房屋(房权号:海房字第HK028232 号)办理过户至崔宝文名下,并将上述房屋交付崔宝文;(二)陈娟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向崔宝文偿付律师服务费20000 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崔宝文的申请,本院拟按上述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2019-04-24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