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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8)琼01执151号之一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州贵顺天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三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 执151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不予执行贵阳仲裁委员会(2017)贵仲裁字第525 号裁决。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4-15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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