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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民终471—479号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与被上诉人吴福其(471)、朱兴明(472)、朱小蔓(473)、梁剑骅(474)、符惠云(475)、叶水影(476)、黄实飞(477)、罗娟(478)、应劭丰(479)以及原审被告海南万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怡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 民终471-479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 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琼山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2019-04-12 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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