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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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1189 号裁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 年3 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衍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莉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裁决的主要内容为:叶莉芳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 日内将其持有的海南衍宏中金投资有限公司1%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海南衍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强制执行上述股权,如案外人对上述股权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股权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9-04-12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