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7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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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海仲字第25、26 号仲裁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 年01 月17 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奇奇、王艳红与被执行人海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宾馆(原海口宾馆)及申请执行人郭文娟、杨超竣与被执行人海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宾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海南五洲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宾馆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府路4 号海口宾馆一层1061 号商铺(房产证号:HK102147)、1062a 号商铺(房权证号:HK102144)予以处置。如对该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或张贴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书及相关证据、身份材料递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2019-04-11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