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7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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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琼01执772号执行裁定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幸福与被执行人海南爱农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胡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幸福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南爱农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海口滨江壹号C栋第7层701至713房产(面积约694.06平方米)和胡海军名下的小轿车二辆(其中一辆是东风日产牌,车牌号码为琼A9JB36;另一辆是宝马牌,车牌号码为琼ALQ617)。因被执行人海南爱农物业开发有限公司、胡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上述房产和车辆所有权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房产和车辆所有权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和车辆所有权。
特此公告。
2019-04-09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