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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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琼01 民初593 号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9 年3 月22 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秋琳与被执行人覃晓波、海南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 执229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朱秋琳支付人民币13000000 元;二、负担案件的执行费人民币80400 元;三、合计支付人民币13080400 元,缴入我院专门账户(账号:1009454890003402)。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自收到本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传票主要内容如下:于2019 年4 月22 日15 时到本院执行局310 室接受调查、询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4-08 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