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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恢17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越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 执恢17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要求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向张越支付人民币27544546.85 元;本案执行费94944.55 元由你公司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4-0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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