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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异75号之一

   本院受理的案外人柯娇容与原案申请人张越、被执行人李波、昌江德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01 执异75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柯姣容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4-03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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