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140—156号之一
:
本院受理的案外人陈蓓蓓等人提起执行异议系列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琼01 执异140-156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中止对案外人陈蓓蓓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2 单元6 层02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朱玉秀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2 单元6 层01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李炳泉、吴幼珍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2 单元1 层05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赵思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2 单元4 层03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张凤梅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2 单元7 层05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罗梅花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2 单元5 层02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周爱君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1 单元1 层01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王敏、王洪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2 单元4 层02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毛翠素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1 单元1 层02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甄冬梅、甄小莉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1 单元1 层05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苏珊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2 单元2 层01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胡春维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1 单元1 层03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陈燕平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A 幢2 单元2 层03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李英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C 幢1 单元4 层06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王玫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2 单元7 层02 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张小红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D 幢1 单元2 层03号房的执行。中止对案外人李志英购买的位于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大道西侧永秀国际A 幢1 单元2 层05 号房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4-02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