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恢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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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1 刑初125 号刑事判决及本院执行局移送函,于2018 年12 月15 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黄开才罚金刑一案。生效刑事判决的判决内容为:并处黄开才罚金人民币7 万元。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583.8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 年3 月1 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邮寄材料被退回,原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 执恢235 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内容如下:
立即履行剩余罚金人民币27583.84 元,并向本院报告本年及去年财产状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如不履行,将在人民币27583.84 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开才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
特此公告。
2019-04-03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