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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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49 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 年3 月13 日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广西辽大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825,734.8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657.35 元,合计支付人民币4,876,392.17元,缴入本院专门账户。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款账户全称: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9454890003380;开户行: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清算行号:402641001017)、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决不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特此公告。
2019-03-29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