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琼01执异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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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异议人(案外人)陈燕、王子尊、王保华、杜炎龙、刘喜文(两案)、尹建华、李伟、李晶洁、李军坡、李晓龙、刘大钊、姜雪莹、王伟、皮凤云、刘学、孙玉山等人与申请执行人海南柏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圣义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 执异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号执行裁定。以上执行裁定主要内容如下:一、中止对案外人陈燕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区雨林海景公馆一期2 号楼17 层A1702 室房产的执行,二、中止对案外人王子尊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雨林海景公馆一期1 号楼A 单元505 号房产的执行,三、中止对案外人王保华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雨林海景公馆一期1 号楼A 单元605 号房产的执行,四、中止对案外人杜炎龙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雨林海景公馆一期1 号楼A 单元405 号房产的执行,五、中止对案外人刘喜文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雨林海景公馆一期2 号楼B 单元601 号房产的执行,六、中止对案外人刘喜文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雨林海景公馆一期1 号楼B 单元1711 号房产的执行,七、中止对案外人尹建华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雨林海景公馆一期1 号楼B单元801 号房产的执行,八、中止对案外人李伟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雨林海景公馆一期1 号楼B 单元802 号房产的执行,九、中止对案外人李晶波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雨林海景公馆一期1 号楼A 单元912号房产的执行,十、中止对案外人李军坡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区雨林海景公馆一期2 号楼7 层A712 室房产的执行,十一、中止对案外人李晓龙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雨林海景公馆一期1 号楼A 单元712 号房产的执行,十二、中止对案外人刘大钊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区雨林海景公馆一期1 号楼11 层A1106室房产的执行,十三、中止对案外人姜雪莹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区雨林海景公馆一期2 号楼15 层A1509 室房产的执行,十四、中止对案外人王伟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区雨林海景公馆一期2 号楼15 层B1512 室房产的执行,十五、中止对案外人皮凤云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区雨林海景公馆一期1 号楼6 层B612 室房产的执行,十六、中止对案外人刘学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雨林海景公馆一期1 号楼A 单元503A 号房产的执行,十七、中止对案外人孙玉山购买的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岭头村区雨林海景公馆一期2 号楼11 层A1102 室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3-27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