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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

(2019)琼01执15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3131号调解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香与你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01执157号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将被执行人海口陵达工贸联合公司持有的海南高速(证券代码:000886)180000股股票及其派生权益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春香名下”;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海南高速股票及其派生权益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9-03-2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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